什么樣的合同是格式合同
什么是格式合同?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中如有規定免除制定方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均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格式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稱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從合同、標準合同、定型化契約。
在法國稱為附合合同,德國稱之為一般契約條款或者普通契約條款,葡萄牙法、澳門法稱之為加入合同,英美稱之為標準合同。臺灣地區稱之為定性化契約。 在我國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稱,有的學者稱之為標準合同,有稱之為附從合同者,定式合同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稱之為格式條款。
也有學者定義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部門,社會團體預先擬訂條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條款”。
擴展資料:
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的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訂,具有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這一點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訂,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不能隨意修改,欲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為締結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當事人在主動自愿表示訂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時,視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內容條款。
格式合同的以書面明示為原則。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勞務的一方印制成書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當事人了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合同是什么樣的
1、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從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其稱之為格式合同。
2、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格式合同中如有規定免除制定方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均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格式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4、格式合同有區別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5、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合同是什么意思
格式合同的意思如下:
格式合同又叫定制合同,指由一方擬定合同后另一方只能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合同條款,而無權利去修改合同條款的合同,購房合同、飛機票、汽車票、保險合同等合同都屬于格式合同。
拓展資料:
從合同建立目的,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達到公平的目標,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謂的格式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限制:
第一,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于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復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運用于商事生活領域。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合同條款。
什么是格式合同法?格式合同的解釋原則是什么?
1、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時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2、學理定義:
又稱標準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于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現實生活中的車票、船票、飛機票、保險單、提單、倉單、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都是什么?
非格式合同是指具體內容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的合同。與非格式合同相對應的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