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算一審嗎(駁回跟敗訴是一回事嗎)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勝訴大嗎
這要看是否有新的證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否則,只能只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論是一審還是上訴案件,法院都會依法審判。當事人一審勝訴后被告又上訴的,在二審中上訴人無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證據,則還是有較大勝訴可能的。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不是合格的訴訟主體或者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審判的范圍而作出的不予審判裁定。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兩者的區別在于:
1.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法院不受理,不表明原告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我國法律規定,確認土地權屬是政府的專有權利,法院無權對土地確權,假設原告起訴要求法院對土地的權屬予以確認,法院就會以該請求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被駁回起訴后,權利并不喪失,他可以請求政府對爭議的土地進行確權。
2.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說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就是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的存在。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八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一審駁回起訴
法律分析:裁定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后,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決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一種結案方式。如果原告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的起訴,而一審裁定駁回起訴,屬于錯誤采取駁回起訴的方式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果發現這一問題,應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因為,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立過案,并且已審理了該案件,不需要再指定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法律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如認為一審裁定有錯誤,應裁定撤銷一審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駁回是什么意思
一審駁回是什么意思的這個問題,要看法院到底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駁回起訴,意思就是當事人的起訴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或者不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拒絕審理,駁回訴訟請求的意思是,人民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求。
一、民事案件一審駁回是什么意思?
民事案件一審駁回,要看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無正當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訴訟行為。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后。
二、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是什么?
1、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既可適用程序法,又可適用實體法。
2、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針對原告的起訴;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針對被告的反訴請求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主張。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確認,應當采用裁定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確認,必須采用書面判決。
4、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駁回訴訟請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階段時適用。
5、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權利;而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認定訴訟主體的訴訟請求或主張證據不足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又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護的訴訟請求或主張判決予以駁回。
6、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后,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三、民事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么?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一審駁回包括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這兩種不同的情形,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定義、適用法律、適用階段,法律后果等都不一樣,簡單來講,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會駁回起訴,如果證據不夠充分,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
一審駁回起訴二審發回重審
法律主觀:
再審中發回重審,如果原來是第 一審 的,就發回一審,如果原來是第 二審 的,就發回二審法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如下: 1、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 二審程序 另行組成合議庭。 2、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案件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與裁定“駁回起訴”有哪些異同?
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兩者的共同之處都是駁回訴訟請求,區別有:
(1)、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的受理條件,不得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2)、適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已經進行實體審理之后,對當事人是否能夠勝訴的評價,所以應適用判決的形式。而駁回起訴既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前,也可以發生在實體審理后,是對程序上的評價,所以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3)、產生的后果不同。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4)裁定駁回起訴不用繳納訴訟費用,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需繳納全部訴訟費 。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生效的是一審還是二審
一審生效。維持原判是一審生效。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一、駁回上訴
駁回上訴指的是上訴審法院對于訴訟當事人等的上訴請求,認為缺乏法律依據或無正當理由,而予以反駁退回的訴訟行為。駁回上訴分為實質駁回與形式駁回兩種:實質駁回,指上訴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應當裁定駁回,維持原判;形式駁回,指上訴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違背了法律規定的程序而予以駁回。在中國,駁回上訴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再上訴,必須遵照執行。
二、二審案件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
駁回起訴適用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于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9、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10、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1、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
12、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13、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一審法院裁判后,當事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行政訴訟法,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于是上訴,二審認為應當受理,二審法院怎么辦?
如果二審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的,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制。具體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