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出庭怎么辦(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出庭怎么辦理)
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一直不出庭怎么辦
法律主觀:
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訴訟離婚對方不出庭的辦法:
1、缺席判決。即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2、原告存在上述情況,一般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才可以缺席判決;
3、訴訟離婚對方不出庭的其他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場怎么辦
【法律分析】
起訴離婚對方不去的,法院會做缺席判決。被告可以不去法院應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會做出缺席判決,法律后果自行承擔。如果被告當事人一方確實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可以委托律師出席,向法庭提交書面意見。因離婚案件的特殊性,如果一方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的處理方法如下:
1、聯系法院:可以聯系法院,了解對方是否已經收到傳票,并確定庭審時間;
2、委托代理人:如果對方確實不出庭,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進行辯護和維護自己的權益;
3、提前準備:在庭審前,需要準備充分,例如梳理證據材料、查看相關法律法規、預判可能的辯論內容和對策等;
4、申請缺席判決:如果對方確實不出庭,可以考慮申請缺席判決,即法院在缺席方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證據材料作出判決;
5、執行判決:如果法院作出離婚判決,需要執行判決,例如辦理離婚證書、分割財產、撫養子女等相關事宜。
起訴離婚需要的資料如下:
1、《起訴狀》:起訴狀是起訴的必要文件,需要在起訴前填寫好并加蓋公章。
2、證據材料:需要提供與事實相關的證據材料,如結婚證、身份證、房產證、存折記錄等,以證明自己的權利主張。
3、身份證件:需要提供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相關證明材料:如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子女撫養協議書等。
5、其他證據材料:如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調解協議書等。
綜上所述,如果確實需要起訴離婚,應當遵守相關法律程序和程序要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離婚另外一方不肯出庭怎么辦
法律分析:1.另一半是屬于原告的,不出庭參加訴訟程序,可以按照撤訴處理.另一半是原告,不出庭參加訴訟,同時被告有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另一半是被告的,在查明案件后,可以缺席判決。 對于其中另一半是被告的情形的,如果被告不出庭就不能查清案件事實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拘傳到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