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撤訴后,還可以再次起訴嗎(案件撤訴后還可以再次起訴嗎)
行政訴訟撤訴后還可以再起訴嗎
提起行政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撤訴后,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這個要求跟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基本是一致的,并且在獲取新證據時,原告依靠自身能力無能為力的,下面幾種情況中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1)由國家機關保存得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
(3)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對于這個證據的認定,其實也需要建立在能夠提供證據的基礎上,否則的話還是不能依法申請再審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因為原先的處理方法被撤銷或者變更,已經根本改變原來的安排,所以原告據此發現有不對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于這個再審的理由,因為涉及這種關系,所以已經嚴重影響案件的判斷,所以原告申請再審將會得到支持。另外,對未生效的行政訴訟判決不服的,原告可以依法提起上訴,這是跟再審完全不同的制度,需要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告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要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七條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繼續進行。
行政訴訟庭審有哪些步驟
行政訴訟庭審的7個步驟:
1、開庭前準備階段。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
3.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在法庭上有權提出新的證據,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者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審判長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
5.合議庭評議階段。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
7.閉庭。由審判長宣布閉庭
第一次起訴撤訴了,多久可以二次起訴?
法律分析:撤訴后,如果糾紛還沒有解決,可以再次起訴。起訴沒有時間間隔限制,即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即可以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自訴案件撤訴后可以再次起訴嗎
法律主觀:
自訴案件撤訴后可以再起訴,只要撤訴的原因是證據不足,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的就可以再起訴。如果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以。撤訴之后,當事人仍然可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起訴。和解在法律上的含義就是指雙方不通過法院而達成了協議,所以簽和解協議無需到法院,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即可。撤訴并不代表放棄權利,撤訴的法律后果是訴訟時效中斷,而不導致訴權和實體權利的喪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上訴的案件如果被法院按撤訴處理了還可以重新上訴嗎?
一般是不可以重新起訴的,但可以另行起訴,也就是不能再次以同一證據和理由起訴,如果現在有新的證據,則可以重新起訴。
法律分析
按撤訴處理是指當事人雖然沒有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一定行為已經表明他不愿意繼續進行訴訟,因而法院依法決定撤銷案件不予審理的行為。原告方在自己主動撤訴或者是法院按照撤訴處理其民事訴訟之后,原告仍然有權利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人民法院是應當對其訴訟進行受理的。但是如果原告方申請的民事訴訟為離婚案件,并且在六個月內沒有出現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的時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給予其訴訟以受理的。如果是公訴案件的話,人民法院準許檢察院對其案件進行撤訴,在沒有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的前提之下,檢察院如果再次提起公訴,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是如果當時撤訴的原因是證據不足,此案件還是可以提出起訴的。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原告方在法院的裁定之下被允許撤訴的,原告再次以第一次起訴時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第二次起訴,法院將不會給予受理。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主體不適格、被告不明確、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受案后發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有仲裁協議的、屬于勞動爭議的、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重復起訴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