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同意管轄權異議(原告不同意管轄權異議怎么辦)
管轄權異議拖延時間
法律主觀:
管轄權異議 拖延時間規定如下:一般情況下,被告 提出管轄權異議 之后,法院審查期限15天;管轄權異議一審裁定出來后,被告還有10天的上訴期;然后一審法院會批量向二審法院移送案卷,二審法院審理期限是33天;如果維持裁定,再將案卷移送回一審法院。 第一,一審期間,經審查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筆錄,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法院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內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一審法院應在發送上訴狀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至遲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二,基層法院審查管轄權異議,可以 適用簡易程序 。在有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般只需對提出的異議理由進行審查。對部分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其效力同樣作用于其他當事人。 第三,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采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并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后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 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原告不服移送管轄裁定怎么辦
法律主觀:
1、送 管轄 的裁定原告是不能上訴的,法院自行決定 移送管轄 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訴。因為這屬于法院依職權作出的決定。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的移送管轄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無當事人關于 管轄權 之意思介入,故此時應賦予當事人救濟權,當事人有權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 管轄權異議 ,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上訴。 2、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原告不同意管轄權異議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提出申請,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應該由法院以裁定書的方式告知。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而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權利提交答辯狀的當事人只有被告。
原告不同意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的意見或者主張。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提出異議,可以引起對該問題的辯論。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它作為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對于保障和落實法定管轄的規定,克服民事審判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有積極意義。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案的被告。
2.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形式,一般應當通過書面方式提出。
三、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作出如下處理:認為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異議。法院在裁定移送時,遇有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究竟向那一個法院移送,應當征求原告的意見。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后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受到上訴狀后,應當依法進行審理,并做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的管轄權后,或對一審裁定逾期未上訴的,應自覺按照二審或一審生效裁定所確定的管轄權法院參加訴訟。如果當事人不按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1、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原告對管轄權異議能提出嗎
原告對管轄權異議能提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2、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于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原告不同意管轄權異議
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原告不同意管轄權異議
法律分析:(1)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交”,而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權利提交答辯狀的當事人只有被告。(2)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該條更明確規定異議主體為被告。(3)管轄法院是原告自己選擇的,應當推定其認可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否則,其不應向該法院起訴,即使其后來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也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來否定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4)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自己申請參加訴訟,說明其已經承認原告的訴訟行為,那么他應受約束不能再對原告選擇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原告不服移送管轄裁定怎么辦
如果不服法院裁定,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移送管轄是不能上訴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原告不同意管轄權異議
法律分析:原告不同意管轄權,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