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財產處置需要立遺囑嗎(老人生前怎樣立遺囑有效)
老媽去世了生前沒有立遺囑!老爸現在可以立遺囑嗎?
可以立遺囑,隨時都可以。這跟什么“老媽去世了生前沒有立遺囑”一點關系都沒有。配偶去世人沒有立遺囑,他怎么就不能立遺囑了呢,天底下沒有這個道理,更沒有這個法理。
生活中,經常碰到一些自信滿滿的當事人,覺得自己家庭關系和睦,且只有一個孩子,根本不需要立遺囑,將來不可能有遺產繼承之爭,也經常碰到悔不當初的當事人,覺得當初若有一點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將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落實到具體法律文件中,就不至于后來不得不面對不堪收拾的局面。
獨生子女并非父母遺產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比如你說的,你老媽去世之前沒有立遺囑,她的遺產就只能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先要由你老爸分掉一半,剩下的個人部分做為遺產,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現實中很多父母不會和子女爭遺產,普通人也沒有多少遺產繼承,一般就是個房子的事兒。但是實踐中也經常有因為遺產發生糾紛,尤其是有繼父繼母的時候。
另外,子女婚后繼承的遺產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之間沒有對雙方繼承遺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約定,那么婚后一方繼承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這一點,新婚夫妻之間可能不會覺得有何不妥,但是萬一將來這對夫妻離婚了,子女難免面對失婚失財的人財兩空局面。父母們若希望規避這一風險,使得子女即使失婚也不會失財(此處“財”,僅指父母遺產),則須于生前立下遺囑,指定子女為遺產繼承人,并指明其所繼承遺產屬于其個人財產,不屬于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你老爸現在可以立遺囑,而且應該立一份遺囑。
母親生前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用寫遺囑嗎
法律主觀:
一、 母親生前贈與需要立遺囑嗎
健在的父母愿意將房產贈與子女,這種行為不叫繼承,叫生前贈與,不需要立遺囑,但是只有在動產交付和不動產過戶后,子女才能依法取得的贈與的財產的所有權,贈與才算完成。此時贈與的財產的所有權屬于子女,也就不屬于父母的遺產了。
如果是父母想要在自己死后將財產贈與子女,就需要立遺囑。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 被繼承人 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不會發生。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的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 合伙財產 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二、 遺產的范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一)個人合法財產的范圍。遺產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這里面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二)婚姻關系中被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部分,可以作為 遺產繼承 。
三、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
(一)同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四)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6.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母親生前贈與的財產,如果當時贈與的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過戶,那么不需要立遺囑,如果約定死后贈與子女,就需要立遺囑。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立遺囑人生前處分了財產,遺囑還有效么
無效。
處分了他人財產的老人遺囑原則上應認定無效,因為可以合法繼承的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合法屬于本人所有的財產才能遺囑繼承,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效。
財產所有人對財產所有權自由處分,既可以生前處分,也可以在生前訂立遺囑處分在死亡后財產的歸屬。遺囑在被依法訂立時成立,但并非一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遺囑的生效時間,財產并未轉移交付,財產的所有權仍屬于遺囑人。如果以另一份遺囑指定財產另由他人繼承或受遺贈,或不在遺囑中指定歸屬,這就是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如果遺囑人在生前處分了此前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如出賣、贈與、抵償債務等,這樣的行為也視為對遺囑的撤銷或部分撤銷。該部分遺囑被撤銷,并不影響其他部分遺囑的效力。
如果實際對遺產的處理行為與遺囑不符的,以實際行為為準,其效力甚至高于公證遺囑。本案中谷先生立下遺囑后,將名下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都轉入女兒名下,那么這種行動就是他對遺產的重新分配,原本所訂立的遺囑也就無效了,但必須基于行為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的變更形式是多樣的,立遺囑后又對遺囑財產進行了處理,是對遺囑的一種合法有效的變更,視為撤銷了原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老人生前給孫子的錢需要立遺囑嗎
法律分析:所謂遺囑,是遺贈人生前立下遺囑,死后才能生效的。
老人生前給孫子的錢,是贈與。且贈與后,該款項已是孫子所有,老人沒有立遺囑的必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老人生前怎樣立遺囑有效
老人生前立遺囑符合下列條件立的遺囑有效: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生前財產分配算遺囑嗎
生前財產分配不算遺囑,只能是算作普通的贈與,收到合同法的約束。但也有特殊情況,如果對方贈與的是房產等不動產,不動產產權自完成登記后才轉移,因此沒有完成登記時產權尚未轉移,對方也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此時該房產在對方去世后變成遺產,需要通過遺囑或法定繼承完成財產權利的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規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除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外,口頭遺囑、以錄音方式所作的遺囑和書面遺囑中的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在場見證,并需要在代書遺囑上簽名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家里老人家去世沒有立遺囑怎么處理
1、房子屬于去世老人遺留的遺產,在被繼承人(去世老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其遺產進入法定繼承程序,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老人的父母(如果尚在世)、老人的合法配偶、老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具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予以分割。
2、遺產繼承開始之前,應當先行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稅費等費用。清償的范圍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自愿清償的不受限制。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對債務及稅費等不承擔清償責任。
3、遺產的法定程序分割原則:適當照顧生活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產,有扶養條件和扶養能力而不盡扶養義務的,應少分或不分遺產。喪偶的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適當多分遺產。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可以由被繼承人去世子女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全一般只繼承屬于其子女應當繼承的份額。遺產繼承,應保留胎兒的份額,胎兒出生為死體的,按照法定繼承程序處理。
4、各個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遺留的房產劃分可以進行交涉,一般的原則,可以由經濟條件稍好的繼承人,經濟補償其他繼承人,隨后取得該遺產的單獨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老人生前怎樣立遺囑有效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老人生前立遺囑符合下列條件立的遺囑有效:
1。立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